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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port胜利和胜利官网,A股绿色周报|8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中国化学控股公司因非法处置固废被罚
(601117.SH,股价7.98元,市值487.48亿元)控股公司收到60万元罚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000552.SZ,股价2.43元,市值130.05亿元)控股Vsport胜利,公司被罚60.9万元
2025年6月第一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202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Vsport胜利,”,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6月第一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8家上市公司。其中,5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8家上市公司背后有62.8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控股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二建)因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个人处置,被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渤海新区分局罚款60万元。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文号为“黄港环罚〔2025〕6号”的处罚书显示,中化二建擅自将废油漆桶交给无任何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中化二建被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渤海新区分局罚款60万元。
6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中国化学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同日,记者致电中国化学,接线人员表示,将去查收采访函并在了解该处罚详情后再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本期,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嘉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74号”的处罚书显示,创新医疗(002173.SZ,股价11.61元,市值51.23亿元)控股公司海宁康华医院有限Vsport胜利,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康华)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江南大道2299号的海宁康华医院地块内建设了5处建筑物。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海宁康华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海宁康华被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21.905万元。
6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同日,记者致电,接线人员表示,该处罚未达到临时信息披露的标准,将去查收采访函并了解处罚详情后再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本期,控股公司靖远煤业集团刘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化化工)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罚款60.9万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文号为“白环罚〔2025〕4号”的处罚书显示,2月25日,刘化化工尿素装置开始带料调试后,产生的废水(冷凝液、解析废液)未按环评要求进入脱盐水站进行处理后回用,擅自改变废水去向,通过尿素装置区域地沟将废水排入雨水监测井。3月10日上午9点,因雨水监测井液位突然升高,导致部分废水通过雨水监测井闸阀缝隙排入东大沟,一直持续到11点。经甘肃省白银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析化验,刘化化工的雨水排口监测结果:pH为9.5,COD(化学需氧量)为310mg/L,氨氮为772mg/L;COD、氨氮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四类标准限值9.33倍和513.67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刘化化工被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罚款60.9万元。
6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甘肃能化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同日,记者致电甘肃能化,接线人员表示,刘化化工为新建(企业),目前正在试运转,系统正在调试。煤炭属于高污染(风险)行业vsport胜利和胜利官网,。该处罚最新进展暂不了解,刘化化工将按照生态环境局规定进行整改。刘化化工存在的环境处罚,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但上述处罚未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甘肃能化严格按照定期报告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